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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章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2195人浏览 / 0人评论 | 作者:whisper  | 分类: 考研政治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 标签: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 

作者:whisp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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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1.逻辑体系
    本章内容在理论上可以分为三大部分;首先是法学理论,包括法律的基本原理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等内容;其次是法治观念,包括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法治道路、法治思维等内容;最后是法律权利与义务,包括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相关理论,以及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与义务。这三部分体现了从抽象到具体,从理论到现实的逻辑推进。
    2.近五年真题分值分布
    本章曾是多章内容合并而成,内容多,体量大。近五年本章命题近 50 分。以命制选择题为主,偶有分析题涉及本章内容, 2015 年分析题考查了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的关系, 2019年分析题涉及法律与德治的关系。历年的选择题分布主要涉及法的概念与作用、各部门法的原则(宪法、民法、刑法)、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法治思维、权利义务的关系、公民政治权利等内容。
    3.复习重点
    依据历年真题及学科属性,着重考查如下问题:
    (1)法律的含义与法律运行;(2)宪法与各部门法的原则;(3)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4)法治思维的内容;(5)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6)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4.命题规律
    法律基础部分以命制选择题为主,主要分布在法律的含义与运行、各部门法的原则、法治思维的内容以及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等考点。法治与人治的区别、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也有命制分析题的可能性。

    第一节 社会主义法律的特征和运行

    法律的含义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1.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和实施行为规范
    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程序,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二是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的判例以法律效力的活动。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国家强制性。但国家强制力并不是保证法律实施的唯一力量,法律意识、道德观念、价值观念、纪律观念等在保证法律实施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2.法律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产生于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基础之上。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物质资料生产方式、地理环境和人口因素等。其中, 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既是决定社会面貌、性质和发展的根本因素,也是决定法律本质、内容和发展方向的根本因素。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包括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两个方面,对法律产生决定性影响。 在阶级社会中,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就有什么性质和内容的法律。
    3.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具有整体性, 不是统治阶级内部个别人的意志, 也不是统治者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统治阶级不仅迫使被统治阶级服从和遵守法律,而且要求统治阶级的成员也遵守法律。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 并不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全部仅仅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那部分意志。除了法律,统治阶级的意志还体现在国家政策、统治阶级的道德、最高统治者的言论等形式中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特征

    (1)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既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又具有广泛的人民性,体现了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就是党的领导力量的体现,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最本质特征的具体表现。
    (2)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具有科学性和先进性。从本质上说,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更能尊重和反映社会发展规律,具有科学性和先进性。
    (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保障。法的社会作用是从法在社会生活中要实现的目的角度来认识的。我国法律的社会作用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都离不开社会主义法律的引领、规范和保障。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法律的运行是一个从创制、实施到实现的过程。这个过程主要包括法律制定、法律执行、法律适用、法律遵守等环节。法律制定是国家对权利和义务,即社会利益和负担进行的权威性分配;法律的执行、适用、遵守则是把法律规范转化为法律实践,把法定的权利和义务转化为现实的权利和义务。
    1.法律制定
    法律制定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法律运行的起始性和关键性环节。
    我国宪法规定:
    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负责宪法和法律的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工作。②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③中央军委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④国务院各部门可以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⑤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后施行。⑥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政府规章。⑦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⑧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有权根据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自主地制定本行政区的法律
    2.法律执行
    (1)法律执行的含义: 在广义上,法律执行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国家和公共事务管理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在狭义上,法律执行则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也被称为行政执法。
    (2)法律执行的原则: 必须坚持合法性、合理性、信赖保护、效率等基本原则。
    (3)法律执行的主体: 一是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包括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二是各级政府中享有执法权的下属行政机构。此外,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社会组织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执行法律。
    3.法律适用
    (1)法律适用的含义: 法律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2)司法的主体: 在我国, 司法机关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
    (3)司法的基本要求:正确、合法、合理、及时
    (4)司法原则: 司法公正;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等。
    4.法律遵守
    法律遵守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和权利以及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活动。守法意味着一切组织和个人严格依法办事的活动和状态。依法办事,就是依法享有并行使权利、依法承担并履行义务。守法是法律实施和实现的基本途径

    第二节 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核心,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具有突出地位和重要作用。
    1.我国宪法的形成和发展
    我国现行宪法可以追溯到 1949 年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 1954 年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 年 12 月 4 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即现行宪法。1988 年、 1993 年、 1999 年、 2004 年、 2018 年先后经历了五次修改
    2018 年宪法修改,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包括: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确立宪法宣誓制度、完善国家主席任期制度、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等载入国家根本法。
    2.我国宪法的地位
    宪法至上地位主要体现在其特有的作用、效力和内容等方面。
    (1) 我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的前提,也是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2)我国宪法是国家各项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统帅地位。我国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3)我国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领导核心、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道路、奋斗目标,确立了我国的国体、政体、政党制度、经济制度等根本制度。
    3.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宪法规范始终,对宪法的制定、修改、实施、遵守等环节起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集中反映了规范权力运行、保障公民权利的基本精神,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性质。
    (1)党的领导原则。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 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最大优势。
    (2)人民主权原则。 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在我国,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我国宪法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强调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3)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我国宪法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规定为一项基本原则,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作出全面规定,依法保障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4)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社会主义法治原则要求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推进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一切违法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追究。
    (5)民主集中制原则。 国家权力统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4.我国宪法确立的制度
    (1)国体和根本政治制度。
    ①国体即国家性质,是国家的阶级本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鲜明的特点,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制度载体,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政权组织形式,又称政体, 是指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实现国家权力的政权体制,是形成和表现国家意志的方式,或者说是表现国家权力的政治体制。 国体决定政体,政体体现国体。
    (2)基本政治制度
    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政治制度,主要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
    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体现了国家的集中统一和民族区域自治的正确结合,体现了全国各民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少数民族特殊利益的正确结合。
    ③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我国宪法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3)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两种基本形式。全民所有制经济即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控制着国家的经济命脉,决定着国民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

    我国的实体法律部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其中,实体法律部门包括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等
    1.宪法相关法
    宪法相关法是与宪法相配套、直接保障宪法实施和国家政权运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职权和基本工作原则方面的法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方面的法律,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家安全、国家标志象征方面的法律,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权利方面的法律。
    2.民法商法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遵循民事主体地位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公序良俗、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等基本原则。
    (2)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是与民法并列并互为补充的部门法。商法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同时秉承保障商事交易自由、等价有偿、便捷安全等原则。

    3.行政法
    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的授予、行政权的行使以及对行政权监督的法律规范,调整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发生的关系, 遵循职权法定、程序法定、公正公开、有效监督等原则。
    4.经济法
    经济法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者调控的法律规范。
    5.社会法
    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遵循公平和谐与国家适度干预原则。我国确立了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会保险体系,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五项保险制度
    6.刑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
    (1)我国刑法规定了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相适应等基本原则。
    ①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③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2)我国刑法规定了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
    (3)我国刑法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主刑以及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适用驱逐出境
    (4)我国刑法规定了自首、立功、缓刑、减刑、假释、社区矫正刑罚制度

    我国的程序法律部门

    我国的程序法律部门包括诉讼法非诉讼程序法
    1.诉讼法
    ①刑事诉讼法,(官对民)
    规定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等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②民事诉讼法,(民对民)
    确立了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公开审判、两审终审等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③行政诉讼法,(民对官)
    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被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时,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2.非诉讼程序法
    ①仲裁法: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遵循自愿、仲裁独立、一裁终局等原则。
    ②人民调解法: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等原则。

    第三节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主要内容

    (1)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前提,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制度基础。
    (2)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点。
    (3)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是指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建立的有效的法治化权力监督网络。
    (4)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依托。
    (5)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本质要求和重要内容。

    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格局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十六字方针,展现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格局。
    (1)科学立法。“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法律是治国之重器,立法是法治的龙头环节。
    (2)严格执法。“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3)公正司法。“理国要道,在于公平正直。”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是司法活动最高的价值追求。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4)全民守法。“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 仍然不能法治。”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全民守法以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为目标。

    第四节 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我国人民民主与西方所谓的“宪政”本质上是不同的。
    坚持党的领导,不是一句空的口号,必须具体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必须把人民当家作主贯彻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之中,保证人民的广泛参与。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方面要求违法必究,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法治意味着不管什么人,不管涉及谁,只要违反法律就要依法追究责任。另一方面要求非歧视,即无差别地对待。只要是正当权益诉求,就应当在法律上得到平等对待;只要是合法权益,就应当依法得到平等保护。要着力反歧视,特别要强调弱势群体合法利益的法律保护。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法治和德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两种方式,如车之两轮或鸟之两翼,忽视其中任何一个,都将难以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只有让法治和德治共同发挥作用,才能使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法治与德治相得益彰,做到法安天下,德润人心。
    1.法治与德治的不同
    (1)正确认识法治和德治的地位不同。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 具有根本性、决定性和统一性。 德治是治国理政的重要补充, 就是通过在全社会培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道德,对不同人群提出有针对性的道德要求。
    (2)正确认识法治和德治的作用方式不同。 法治发挥作用要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主要依靠法律的预测作用、惩罚作用、威慑作用和预防作用对公民和社会组织的行为进行约束,并对违反法律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德治发挥作用主要通过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俗、社会舆论等进行道德教化,并对违反道德的行为进行道德谴责。
    (3)正确认识法治和德治的实现途径不同。 法治主要依靠制定和实施法律规范的形式来推进和实施,体现的是外在的规则之治。德治主要依靠培育和弘扬道德等途径来推进和实施,体现的是内在的价值认同。法治强调外化于行,德治强调内化于心。

    2.法治与德治的相互促进
    (1)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 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为全面依法治国创造良好人文环境;在道德体系中体现法治要求,发挥道德对法治的滋养作用;在道德教育中突出法治内涵,注重培育人们的法律信仰、法治观念、规则意识。
    (2)把道德要求贯彻到法治建设中。 法律法规要树立鲜明道德导向,弘扬美德义行,立法、执法、司法都要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
    (3)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 法律是底线的道德,也是道德的保障。要加强相关立法工作,依法加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失德行为的整治。

    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不观时俗,不察国本,则其法立而民乱,事剧而功寡。”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
    从我国实际出发,不等于关起门来搞法治。也必须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但学习借鉴不是简单的拿来主义, 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 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合理吸收国外法治理论、法学概念、法律话语、法律方法,不能搞“全盘西化”,不能搞“全面移植”。

    第五节 培养法治思维

    法治思维及其内涵

    1.法治思维的含义与特征
    法治思维是指以法治价值法治精神为导向,运用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方法思考和处理问题的思维模式。 法治思维是一种正当性思维、规范性思维、可靠的逻辑思维、符合规律、尊重事实的科学思维。法治思维是一种融法律的价值属性和工具理性于一体的特殊的高级法律意识。
    法治思维与人治思维的区别:
    (1)在依据上, 法治思维认为国家的法律是治国理政的基本依据,处理法律问题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主张法大于权;而人治思维的本质是主张人高于法或权大于法,它片面强调依赖个人的魅力、德性和才智来治国平天下。
    (2)在方式上, 法治思维以一般性、普遍性的平等对待方式调节社会关系,解决矛盾纠纷,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具有稳定性和一贯性;而人治思维漠视规则的普遍适用性,按照个人意志和感情进行治理,治人者以言代法、言出法随,具有极大的任意性和非理性。
    (3)在价值上, 法治思维强调集中社会大众的意志来进行决策和判断,是一种“多数人之治”的民主思维;而人治思维是个人说了算专制思维
    (4)在标准上,法治思维与人治思维的分水岭不在于有没有法律或者法律的多寡与好坏,而在于最高的权威究竟是法律还是个人。法治思维以法律为最高权威,人治思维则奉个人的意志为最高权威
    2.法治思维的基本内容
    法治思维主要包括法律至上、权力制约、公平正义、权利保障、正当程序等内容。
    (1)法律至上。法律至上具体表现为法律的普遍适用性、优先适用性和不可违抗性。
    (2)权力制约。权力制约分为权力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四项要求。
    (3)公平正义。公平正义主要包括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救济公平。
    (4)权利保障。 权利保障具体包括公民权利的宪法保障、立法保障、行政保护和司法保障。宪法保障是权利保障的前提和基础。立法保障是权利保障的重要条件。行政保护是权利保障的关键环节。司法保障是公民权利保障的最后防线。
    (5)正当程序。只有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办案,处理结果才可能公正并具有公信力和权威性。程序的正当,表现在程序的合法性、中立性、参与性、公开性、时限性等方面。

    尊重和维护法律权威

    1.法律权威的含义
    法律权威是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力、影响力和公信力,是法律应有的尊严和生命
    法律是否具有权威,取决于四个基本要素:
    (1)法律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2)法律本身的科学程度
    (3)法律在实践中的实施程度
    (4)法律被社会成员尊崇或信仰的程度。法律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

    2.尊重和维护法律权威的重要意义(由大到小)
    (1)尊重和维护法律权威是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的核心要求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条件。
    (2)尊重和维护法律权威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极为重要。
    (3)尊重和维护法律权威是实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保障人民权利的基本途径。
    (4)尊重和维护法律权威是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的根本保障。

    3.尊重和维护法律权威的基本要求
(1)信仰法律;(2)遵守法律;(3)服从法律;(4)维护法律。

    怎样培养法治思维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方法、参与法律实践、养成守法习惯、守住法律底线等,在学习和生活中逐渐提高法治思维能力,培养法治思维方式。

    第六节 依法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1.法律权利的含义与特征
    法律权利是指反映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的行为自由,是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由其他人的法律义务所保证的法律手段。“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强调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对权利的制约和决定作用,这是马克思主义权利观与其他权利观的根本区别。 法律权利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
    (1)法律权利的内容、种类和实现程度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
    (2)法律权利的内容、分配和实现方式因社会制度和国家法律的不同而存在差异
    (3)法律权利受法律维护或保障,具有不可侵犯性。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现,这是法律权利区别于其他权利的根本所在。
    (4)法律权利必须依法行使,不能不择手段地行使法律权利。
    2.法律义务的含义与特征
    法律义务是指反映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的社会责任,是保障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应该按照权利人要求从事一定行为或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手段。法律义务的履行表现为两种形式: 一种是作为,另一种是不作为。 法律义务具有法定的强制性,违反法律义务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法律义务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1)法律义务是历史的。法律义务的内容和履行方式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权保障的进步而不断调整和变化。
    (2)法律义务源于现实需要。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制度性质、历史传统、文化背景、宗教信仰和安全形势等因素,会对法律义务的设定发生重要影响。
    (3)法律义务必须依法设定。坚持义务法定,是法治国家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方面。
    (4)法律义务可能发生变化。公民和社会组织承担的法律义务,在履行的过程中可能会因法定情形变更、消灭,或产生新的法律义务。
    3.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1)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相关性。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就像一枚硬币的两面,不可分割,相互依存。没有权利,义务的设定就失去了目的和根据;没有义务,权利的实现也就成为空话。在社会生活中,每个人既是享受法律权利的主体,又是承担法律义务的主体。在法治国家中,不存在只享受权利的主体,也不存在只承担义务的主体。①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相互依存的关系;②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③有些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具有复合性的关系,即一个行为可以同时是权利行为和义务行为。 如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平等性。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被确立为基本原则。不允许一些人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或者多享受权利少承担义务,另一些人只承担义务不享受权利,或者多承担义务少享受权利,反对任何形式的厚此薄彼。②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设定上要平等。③权利与义务的实现要体现平等。
    (3)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互利性。在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相一致的情况下,一个人无论是行使权利还是履行义务,实际上都是对自己有利的。

    依法行使法律权利

    1.我国宪法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
    我国宪法法律规定了公民享有一系列权利,主要包括政治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社会经济权利、宗教信仰及文化权利等。
    (1)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活动的权利和自由的统称。主要包括:
    ①选举权利(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②表达权; ③民主管理权; ④监督权。

    (2)人身权利, 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主要包括:①生命健康权;②人身自由权;③人格尊严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④住宅安全权(住宅不受侵犯权);⑤通信自由权。
    (3)财产权利, 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劳动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的权利。主要包括:①私有财产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②继承权。继承人有的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有的是被继承人通过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或遗赠指定的,有的是通过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指定的。
    (4)社会经济权利, 是指公民要求国家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积极采取措施干预社会经济生活,加强社会建设,提供社会服务,以促进公民的自由和幸福,保障公民过上健康而有尊严的生活的权利。主要包括:①劳动权(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等)②休息权;③社会保障权;④物质帮助权。
    (5)宗教信仰及文化权利, 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与宗教信仰活动和文化生活相关联的自由和权利的总称,主要包括宗教信仰自由、文化教育权等。
    2.行使法律权利的界限
    (1)正当的目的;
    (2)必要的限度;
    (3)有效的方式;
    (4)法定的程序。

    依法履行法律义务

    1.公民应履行的基本法律义务
    我国宪法特别规定了公民的基本义务。具体包括:
    (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
    (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和依法服兵役、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的义务。
    (6)其他义务:劳动的义务和受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等。
    2.违反法定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具体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 违反民事法律规定、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也可以是以人身、行为、人格等为责任承担内容的非财产责任;民事责任主要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的责任;民事责任主要是补偿性的。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民事责任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2.违反法定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2)行政责任。 因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责任。对行政违法者的制裁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定的行政人员所实施的法律制裁;而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政人员所实施的法律制裁。
    (3)刑事责任。 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犯罪)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负刑事责任意味着应受刑罚处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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